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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资金募集办法

2022-04-12 10:0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 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支持和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爱心助残”活动,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充分发挥福利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组织倡议募集资金,坚持自愿捐赠、爱心奉献的原则募集残疾人福利资金。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开展符合公益慈善目的的活动,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募集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面向本地域的爱心企业和组织及个人募捐残疾人福利资金。

第六条  接受捐赠资金前,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方对捐赠资金使用有要求的,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第七条 《捐赠协议书》签订后,捐赠方按约定将捐赠款交至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由基金会统一开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单位名称: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账号:160200160900898453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中支行  用途:捐款)

     第八条  设立定向基金,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定向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定向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定向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基金会将按照捐赠方意愿,组织相关媒体对捐赠方进行公益宣传;捐赠金额1000元以上的单位(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捐赠者向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款、物的行为,基金会捐赠证书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根据财务提供捐赠数据及时制定捐赠证书,并逐一编号,加盖公章。奖杯和牌匾根据相关表彰文件要求统一制作并发放。

第十二条  未经书面授权,擅自制作我会证书、奖杯、牌匾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残疾人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救助、扶贫、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生活福利、法律维权、社会服务、疾病预防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县残联,高新区、南部山区和起步区管委会社会保障部门募集资金的90%,用于各辖区内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生活等定向救助项目实施(其中募捐资金的80%用于定向救助,募捐资金的10%用于各区县残联,高新区、南部山区和起步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宣传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等定向救助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等与残疾人工作相关机构,募集资金的90%用于各机构内残疾人的定向救助项目或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优先考虑对捐赠企业内的困难残疾职工进行救助。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各项募集资金、物品的捐赠性质,划分为定向募捐和非定向募捐。

(一)定向募捐。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捐赠资金或物品定向用于开展的残疾人相关的项目或拨付个人,基金会按照审批流程管理、使用,并向捐赠方定期通报使用情况。

(二)非定向募捐。捐赠方未与我会约定资金或物品的使用用途,由基金会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方向,开展项目活动或救助慰问。

第七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募集资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募集的救助资金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专款专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并接受基金会、爱心单位、爱心人士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方式分为电话回访和现场监管。

(一)电话回访。主要通过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与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项目受益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受益人数、执行效果,听取项目建议;了解项目受益对象受助前后帮扶效果。

(二)现场监管。根据现场监管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 管的项目主要责任部门赴项目执行机构、受益人家庭了解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执行资料、查看项目相关凭证、走访慰问项目受益机构和受助残疾人,开展项目现场监管活动。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通过邀请第三方评估或成立评估小组。

(一)邀请第三方评估。根据项目监管和评估要求,对提出申请资金的个人和单位,我会将聘请第三方审计和学 术机构,对公益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估。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提出监管意见。

(二)基金会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基金会秘书处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成,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及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严禁基金项目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福利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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