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会的高效治理和公信力,保障基金会理事会有效运行,使理事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享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具有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拓展募捐渠道;
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4.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将本基金会建设成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推动济南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
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和通讯等方式进行。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一)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本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大额资金拨付具体流程:由秘书处召开会议研究议题并达成一致,上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可采用线上、线下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和通讯等方式进行)。
1.一次性支出资金2万元以下,由执行部门填写《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审批表》,经财务部门及秘书处审核签字,报会领导审批;
2.一次性支出资金超过2万元,由执行部门填写《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直属单位特殊事项支出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3.一次性支出资金5万元以上的,除填写《特殊事项支出审批表》,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还需经市残联党组会(或市残联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4.一次性支出资金10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方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市残联党组会(或市残联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审批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