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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务接待规定

2022-04-12 00:00:00

       第一条  公务接待参照《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厅字【20151号文件等规定。

第二条  接待经办人员应在接待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正式发票、消费明细等,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清单》。

第三条  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会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公务用餐类型具体分为:

1.理事会等大型会议用餐(基金会每年召开理事会、爱心助残募捐周调度会、区县工作会议、大型捐赠活动、项目调度会等大型会议,会期≥1天);

2.上级领导来访用餐(执行国字号基金会项目,项目调研、项目启动仪式、项目中期检查、监督落实项目实施);

3.项目活动用餐(爱心单位或个人到我会洽谈项目;募集资金;项目洽谈、项目启动、项目实施);

4.外地兄弟单位来我会考察学习用餐;

5.外国友人来访用餐;六是工作餐(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事务,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同意,可按照工作餐标准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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