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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考勤制度

2022-04-12 00:00:00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市残联《关于规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及考勤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请假程序

1.秘书处人员请假程序。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1天以内报秘书长审批;1天以上经理事长审批;秘书长请假1天及以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或基金会理事长审批。《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各部室留存,一份送综合部备案。

2.普通职工请假程序。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半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审批;1天及以上由秘书长审批。《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部室留存,一份送综合部备案。

3.各类会议请假程序。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并说明请假原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末准不得缺席,也不得擅自派人替代。

4.学习(培训)、考察请假程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送综合部备案。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休假。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部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 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 年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 年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已经享受年休假,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发放。并从第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5)对身患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市残联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基金会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 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  旷工及处理。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社会形象,根据基金会实际,请假制度执行如下规定:

1.请假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经批准后,请假单交于综合部存档,请假期结束后,当日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申请年休假(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经主要领导核准。病假必须附有医院有效证明;休假期间,除病假外,若遇重要事情,要服从基金会调配,休假期则延后。

3.加强对事假控制: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双休日,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冲抵年休假后,5天以上事假必须由理事长办公会共同研究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4.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必须告知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填写基金会外出去向登记薄,便于掌握工作人员去向。因公出差的请假必须附文件通知或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自2022年1月1日实施。原请假制度自本制度实施起废止,本请假制度统一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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