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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2022-04-12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三条  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综合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理事长参考。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职业素养、敬业精神等。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秘书处提出用人需求和职位需求;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综合部联系高等院校、人才中心和人才网站等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三)综合部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简历及资格,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综合部组织笔试、面试;

(四)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综合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外调审查并安排体检;

(六)综合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组织入职培训,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学习相关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七条  正式聘用

新入职工作人员于报到日携带两张二寸免冠照、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并到相关部(室)报到。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基金会与新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经综合部报秘书处及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需提前3日向基金会提报离职申请,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对基金会工作负责。

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副秘书长、部门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批准,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任命;部门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后聘任。

第十条  离职

工作人员离职分为“辞职、解聘、开除”等。

辞职:试用期满后,工作人员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报基金会,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

解聘: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原因不符合基金会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基金会有权解聘工作人员。届时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及绩效奖。

离职人员须与基金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隐瞒等手段,使基金会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开除:工作人员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及有严重过失者,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被辞退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仲裁机构申请调离或仲裁。

第十二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单位的资料、设备器材及其他公用财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资福利及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工资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从事的岗位以及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工作年限、文化水平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基金会实行岗位责任制。具体标准根据《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工资调整及其他绩效、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基金会全体员工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作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工资等福利发放标准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工龄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补助),工会福利。

(二)基金会在职员工、爱心单位、爱心人士、优秀残疾人因病住院,基金会可购买食品、营养品、水果上门慰问职工;职工的直系亲属因病逝世,我会在参加悼念活动时,可以订购花圈、花篮等,按照《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完成日常工作、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工资每月15日发放。

(四)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综合部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考核标准

(一)为掌握基金会人员的全面情况,做到人尽其才,并为员工的任免、晋升、奖惩等提供依据,基金会制定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对我会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奉献精神业务能力、突出业绩、专业知识、考核优秀及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将分情况给予扣发工资、警告、降职、降薪、解聘、辞退等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经教育不改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秩序;

(三)贪污盗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使国家或本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者;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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