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金会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工作,确保基金会理事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基金会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应当请示报告的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按照要求及时贯彻落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部署及会议精神的情况。
2.召开理事会及换届会议工作情况。
3.面向社会举行大型公益活动(义卖、义演、义展)及新闻发布会等。
4.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5.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
6.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学术交流、组团外出考察,参加重要培训会务活动。
8.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9.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10.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及上级部门督察、检查、验收、调研基金会工作。
11.基金会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社会治安案件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12.涉及基金会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及“三重一大”情况。
13.其他日常监督管理中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程序和时限
1.重大事项报告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向秘书处报告。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2.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 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3. 遇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向 主要领导汇报。
4. 凡需事先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须报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 纪律与监督
1.基金会领导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基金会领导写出书面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基金会全局的突发事件,各部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情况,由综合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