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决策行为,提高防范决策风险及水平,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行善、安全健康发展,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进行決策,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市残联党组研究批准。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正确行使权力,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民主性,对决策内容要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决策全过程。
(三)依法決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定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力,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四)公开决策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决策事项、決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向社会公开,切实保证公众对決策事项的知情权,方便公众监督,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部门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以基金会名义向市残联党组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或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
(三)提请基金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基金会各部门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
(四)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事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事项。
(五)基金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六)基金会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荣誉表彰推选等工作。
(八)基金会内设机构调整,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人事管理与监督等重大事项。
(九)基金会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单价在2万元以上、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添置购置。
(十一)其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基金会中层干部及其他员工的推荐、任免、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事项。
(二)需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基金会兼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等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基金会支持开展的基础建设项目和自身建设项
目,办公地址修缮改造项目的安排。
(二)基金会开展的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
(三)涉及募捐活动开展和募捐活动的安排。
(四)年度重大活动的开展,重大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安排。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和全年支出预算及其安排。
(二)基金会合作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的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机制,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议制度》,由秘书处提出建议,通过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市残联党组报批。
第九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职责分工,分别提交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特殊情况决策后,在随后召开的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上予以确认,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残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会议成员的集体智慧,有效保证会议成员正确行使职责。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本会监事会和党支部的监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律。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研究的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呈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四)秘书处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经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策意见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市残联报批。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严格按照《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重要项目安排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初步提出项目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呈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四)秘书处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经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策意见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市残联报批。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分管副秘书长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呈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四)秘书处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经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策意见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市残联报批。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按照岗位职责,由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实施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会议报告。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报市残联。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党支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个别成员对决策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直至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影响所决定事项的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相反的意见。如所决策事项被上级否决时,按上级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有关范围。对不宜公开和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包括列席会议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扩大传达范围。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基金会党支部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捐赠人、受益人、单位、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