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信力建设,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资料:
(一)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基金会的内部制度;
(五)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开更多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八)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山东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网站( http://www.jnwfh.org.cn/)、微信公众号,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大众媒体、现场公开、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有关活动或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所产生的信息材料经批示向捐赠方反馈。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