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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2022-04-12 00:00:00

          为规范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基金会社会公信力和资金募集的使用效力,促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须符合“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宗旨,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公益项目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管的公益项目范围包括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或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重点指“集福泉城系列”下的爱心项目及涉及资金和物资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下实施。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 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个公益项目公开、透明,接受基金会内部、爱心单位及爱心人士和媒体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注重效率。切实有效地做好公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审核、报批,签订捐赠协议,项目中期检查、项目完结回访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提高公信力。做好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保持基金会良好信誉和提高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监管、效果评估、廉政监督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监管。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审核、报批、中期项目检查、终期项目总结等环节。

(二)效果评估。通过开展公益项目监管工作,评价项目效果,保障项目物资全额发放到受助者手中,针对上报受助人员名单进行跟踪、回访。

(三)廉政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腐败等现象。

第四章 监管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公益项目监管的组织形式为:

在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下,成立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基金会所开展的所有公益项目进行监管指导并负责进行具体监管工作;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公益项目中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管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监管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中期检查与调整、项目结项与评价等三个阶段。

第十条 项目立项。基金会与捐赠方沟通洽谈,确定捐赠意向,签订捐赠协议,根据捐赠方意愿或根据救助需求及资金状况,对相关人群进行项目需求调查,制定公益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与调整。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中期检查,对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基金会有权提出针对性的限期整改意见,如受助方仍未取得明显改善的,基金会有权在通知受助方后单方终止此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结项与评价。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终期检查,并进行项目实施总结。项目完成,受助单位将救助表格和项目执行总结交基金会审核、归档。项目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反馈意见按照信息管理要求收集和处理。基金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对救助工作过程进行自查,不断改进救助措施,完善救助项目,提高救助工作质量,指导后续公益项目的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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